政府要求國人與柬埔寨新娘申請「結婚面談」前,需先取得柬埔寨政府核發的結婚證書,但柬埔寨二○○八年頒布「禁婚令」,禁止當地女性與台灣男性通婚,兩國制度面臨衝突;不少已與台灣男性共組家庭、生下兒女的柬埔寨女性因無法取得結婚證書,選擇逾期居留在台灣,淪為黑戶。
柬埔寨女子小玲和王小姐昨天在民進黨立委蕭美琴、田秋堇及南洋台灣姊妹會陪同,帶著孩子出面泣訴制度不公。
小玲因擔心無法再度入境,選擇逾期居留,成為沒有健保、居留證與工作證的黑戶,希望能申請合法居留,讓她賺錢養家、陪伴女兒長大。
移民團體批評說,政府明知柬埔寨有禁婚令規定,竟還要求台柬聯姻夫妻需出示當地結婚證明,導致許多人無法順利結婚,逼使個案必須找移民團體和立委協助才能「解套」。
移民團體表示,政府應檢討文件驗證、簽證核發、境外面談等相關制度,針對柬埔寨特殊狀況做處置,而不是強行拆散柬埔寨婚姻移民的家庭。
對此內政部移民署移民事務組專委曾國森說,移民署會儘快訪查,只要確定相關個案有婚姻事實,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申請居留證。內政部戶政司戶籍行政科科長廖炯志表示,結婚登記重點為確認婚姻事實,如果能確定有真實婚姻基礎、親子關係,就能依照個案方式處理。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簽證組科長表示,台柬婚姻個案型態不一樣,應分為「已在國內」、「尚在國外」兩種情況。若外籍人士要申請結婚、依親簽證來台灣,沒有結婚證明文件,外館就無採認依據,很難只憑當事人主張,就發給結婚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