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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又如何申報?

2018-05-16 1273點熱度 0人點贊 0條留言

當大陸新娘、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外籍新娘來到台灣開始在台灣生活後,就開始會面臨到所得稅申報的問題,提供以下資訊以供參考:

外籍配偶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外籍配偶應如何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表示,依據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籍配偶的課稅範圍為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在結婚當年度或離婚當年度,外籍配偶可選擇與其夫(或妻)分開或合併申報;婚姻關係存續之其他年度,夫妻均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得自行選擇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申報地點為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納稅義務人可利用人工填寫申報書、二維條碼或網際網路等三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大陸新娘、印尼新娘等外籍新娘是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

(一)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之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惟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如果不在同一居留地,可由夫或妻合併另一方所得後向其居留地國稅局辦理合併申報。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單獨就其所得按非居住者稅率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單獨課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三)如果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可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如選擇合併申報時,應檢附結婚證明。至於結婚或離婚當年度之扶養親屬,可以在不重複列報原則下,協議由一方或分由雙方申報,否則應由實際扶養的一方申報。

關於大陸新娘、印尼新娘等外籍新娘所得稅主管機關與規定

一、業務主管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法令依據: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課稅範圍:外籍配偶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四、申報單位:在結婚當年度或離婚當年度,外籍配偶可選擇與其夫(或妻)分開或合併申報;婚姻關係存續之其他年度,夫妻均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得自行選擇以夫或妻為納稅義務人。

五、管轄機關: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六、申報期間: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七、申報方式:納稅義務人可利用人工填寫申報書、二維條碼或網際網路等三種方式辦理結算申報。

另外,外籍配偶若已取得台灣身分證為中華民國國民,而且也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可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辦理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向居留證所載地址之國稅局辦理申報;或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向台籍配偶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

外僑如果並不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也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採用就源扣繳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如果採用就源扣繳方式課徵綜合所得稅,外籍配偶的所得就不能再併入台籍配偶的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而外籍配偶的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的稅額也不得扣抵,也不能再減除相關的免稅額與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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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免稅額 外籍配偶 所得稅 新住民輔導
最後更新: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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