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修正第1030之1條,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換句話說,無論是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等不合理現象。
2007年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三者代位行使,不料卻遭到銀行濫用。根據司法院統計,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件有5,980件,其中就有高達5,581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錢,就利用這項規定強迫配偶拿出財產還債,讓債務者家庭經濟徹底瓦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召開記者會時就以許先生為例,他婚後向銀行借貸投資串燒生意,不料被合夥人倒債,債務纏身,之後跑到大陸,夫妻間12年來不聞不問,罹癌的太太卻在化療期間,被銀行找上,要她拍賣房屋償還先生多年前的債務。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即分別財產制,並衍伸出剩餘財產權概念,主要是讓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婚姻家庭付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
不過民法96年修正後,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常見現象。96年的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3者代位行使,卻遭銀行濫用。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出「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往往讓家庭經濟為之崩潰。
因此,大陸新娘、外籍新娘姊妹們請注意:未來銀行或是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不能再透過民法第1011條,在夫妻一方有人債務無法清償時,就到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不用再償還老公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