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印尼新娘、越南新娘等外籍新娘(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國籍的方式如下:
一、 | 業務主管機關: 內政部 ( 戶政司 ) | |
二、 | 法令依據: 國籍法及其施行細則 | |
三、 | 申請條件: 外籍配偶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即取得外僑居留證後),於國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天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文件,並提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並由外交部複驗之喪 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無國籍證明,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之文件等條件,始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 |
四、 | 申請程序: 由本人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明層轉內政部。 | |
五、 | 應備文件: | |
(一) | 歸化國籍申請書。 | |
(二) | 經駐外館處認(驗)證及外交部複驗(驗證)之喪失原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之證明文件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或依本法第九條但書規定,由外交機關出具查證屬實之文書正本及中文譯本(中文譯本亦得由公證人予以認證)。 | |
(三) | 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
(四) | 在國內之居住年限及日數證明文件正本(須符合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不中斷三年以上)。即須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符合上揭本法居住年限之入出國(境)日期證明書。 | |
(五) |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其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為「配偶」依親者免附)及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 |
(六) |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 |
(七) | 辦妥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無法檢附戶籍謄本者,須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國籍配偶及我國籍配偶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於國內結婚者另繳附外國籍配偶經駐外館處認(驗)證之單身證明及中文譯本。 | |
(八) | 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 |
(九) | 證書費。(費額依現行規定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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