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意娶泰國新娘或正準備娶泰國新娘,可以參考以下娶泰國新娘的流程步驟:
ㄧ、開立泰國政府認可格式的單身證明
必須親自到到泰國台辦處領務櫃檯辦理單身宣誓書,所需繳交文件如下:
1.填寫泰國台辦處提供的「單身宣誓書」英文表格,並準備影本一份。(該份申請書是配合泰國政府要求的英文格式,當事人請準備以下英文資料:在台住址、兩名在台非直系血親保證人的姓名及地址)
2.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影本一份,及入泰簽證影印ㄧ份。
3.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核發起算三個月內有效)。
4.結婚對象之泰國護照影本一份。
※國人取得泰國台辦處驗證完成的「單身宣誓書」後,須自行附上泰文翻譯本,送交泰國外交部驗證,再持憑向泰國縣政府申辦結婚登記。
※泰國外交部之泰文名稱:กระทรวงการต่างประเทศ กรมการกงสุล ;電話:02 5751056-9;
地址:123 ถนนแจ้งวัฒนะ แขวงทุ่งสองห้อง เขตหลักสี่ กรุงเทพฯ 10210。
二、向泰國縣政府辦理結婚登記。
三、將泰國結婚文件及英文翻譯本送向泰國外交部領務司申請驗證
四、向泰國台辦處登記面談:
1.文件證明申請表、結婚面談紀錄表、切結保證書、簽證申請表、彩色相片2吋3張。(請填妥所有表格,結婚雙方必須在文件上親自簽名)
2.泰國縣政府核發之結婚證書正、影本一份。
3.泰國縣政府核發之結婚登記正、影本一份。
4.泰國新娘之單身證明(或稱婚姻狀況證明)正、影本一份(該證明須向泰國「中央登記處」申請:สำนักทะเบียนกลาง กรมการปกครอง,地址:ถนน นครสวรรค์ เขต ดุสิต กรุงเทพฯ 10300,電話: 02 3569658)。
5.泰國新娘之良民證正、影本一份(該證明須向泰國「公安局」申請:กองบัญชาการตำรวจสันติบาล ฝ่ายตรวจสอบพฤติการณ์บุคคล,地址:ศูนย์บริการออกหนังสือรับรองความประพฤติ ชั้น 1 อาคาร 24 สำนักงานตำรวจแห่งชาติ ถนน พระรามที่ 1 ปทุมวัน กรุงเทพฯ 10300,電話: 02 2052168-9。核發日期起算1年內有效,可以等到面談通過後再補交)。
6.泰籍配偶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體檢表)正、影本一份(核發後3個月內有效,可以等到面談通過後再補交),須至我國衛生署指定之泰國醫院接受檢查,醫院名單如下:
(1)Chulalongkorn Hospital (電話:02-256-5418;網址:www.chulalongkornhospital.go.th)
(2)Sirirat Hospital(電話:02-412-4104, 02-419-7387;網址:www.si.mahidol.ac.th)
(3)Rajavithi Hospital (電話:02-354-8108-9, 02-644-6819;網址:www.rajavithi.go.th)
(4)Ramathibodi Hospital (電話:02-201-1681, 02-201-1799;網址:www.ra.mahidol.ac.th)
(5)Maharat Hospital (電話:044-254990~9;網址:www.maharatkorat.go.th)
(6)Lampang Hospital (電話:054-223-623~31;網址:www.lph.go.th)
7.泰籍配偶之「取中文姓名聲明書」正、影本一份。(請先自行取妥符合我國百家姓規定之中文姓名,可以等到面談通過後再補交)
8.泰國新娘之全戶戶籍謄本正、影本一份(遷移至新戶籍未滿一年者,需同時提出舊戶籍資料)。
9.泰國新娘離婚登記正、影本一份(曾離婚者)。
10.泰國新娘改名換姓之證明(曾改姓名者)。
11.倘泰國新娘曾赴台工作,請提出外僑居留證、勞工委員會核發之外國人離境名冊、前曾入境我國所持用之護照正、影本。
12.倘泰國新娘離婚登記尚未超過6個月者,請提出公立醫院出具之「未懷孕證明」。
13.倘我國人同時具有泰國國籍,則請提出泰籍之全戶戶籍謄本、單身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登記(曾離婚者)、改名換姓證明(曾改姓名者)。
14.倘泰國新娘曾與我國人結婚者,請提出「前配偶」之在台戶籍謄本(須完成離婚登記)。
15.我國人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核發後3個月內有效)。
16.結婚雙方之護照正、影本一份,及我國人入境泰國辦理結婚登記之簽證及入境章戳影本一份。
備註:※以上泰國文件需附上英文翻譯本,先送經泰國外交部領務司驗證。
五、泰國台辦處面談
面談當日結婚雙方均需到場,請於下午二時整在泰國台辦處領務大廳第6號面談室前等候叫號,並請務必備妥下述文件:
1.結婚雙方護照正本,泰籍配偶曾在我國工作者,另請提出舊護照、外僑居留證。
2.提供交往及婚宴等照片及相關文件(例如:電話通聯紀錄、銀行帳本、匯款單)以供面談人員參考。
3.泰國台辦處開立之領務規費收據正本。(面談結束時,由面談人員於收據上註明領件日期)
六、台灣結婚戶籍登記
面談通過後,領取泰國台辦處驗證之結婚文件(包括:1.結婚證書;2.結婚登記;3.泰籍配偶之取中文姓名聲明書),送回台灣完成下列程序:
1.將文件先送至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駐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辦理「複驗」手續。
2.再將文件附上中文翻譯本,送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亦可由公證人翻譯中文)
3.最後將已完成公證的所有文件,一併繳至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4.申請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二份。
七、替泰國新娘申請依親簽證
泰國新娘備妥下述文件,向泰國台辦處領務大廳第3、4、5號簽證櫃台申請「依親簽證」,並接受泰國台辦處安排之「外籍配偶入國前團體及個人輔導課程」後之同日下午即可領取簽證:
1.我國人已辦妥結婚登記之中文全戶戶籍謄本正、影本一份(核發後3個月內有效)
2.泰國新娘護照正本。
3.業經驗證的良民證正、影本(文件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4.業經驗證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影本(文件核發日起算3個月有效)。
5.泰國台辦處開立之領務規費收據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