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到台灣的大陸新娘、外籍新娘越來越多,關於大陸新娘、外籍新娘取得身分證的財力證明多年來已有多次修法。但許多人還不瞭解關於大陸新娘、外籍新娘取得身分證的財力證明相關規定,所以提供參考資料如下:
一、外配(外籍新娘):
(一)為國人配偶者需符合在臺合法居留事實繼續3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國籍法第4條),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戶政機關申請準歸化。財產證明,已廢除金額門檻限制(舊法為NT$414720元),採申請人自行提出制,包含以下:
1、國內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即可。
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或申請以書面敘明工作內容及所得資料。
3、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慮之資料(自行提出,例如在餐廳端菜,每月NT$16000元∣提在職證明即可)。
(二)國人配偶死亡、離婚取得子女監護權者需符合在臺合法居留事實繼續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國籍法第3條)。財產證明(國籍法施行細則第4條):
1、最近1年國內平均月收入逾勞委會基本工資2倍($17280×2=$34560元)
2、金融機構存款證明$414700元(配偶死、無子女不適用)。
3、移民法第23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須高科技人才,經許可永居者。
4、國內動產或不動產估價總值逾$500萬元。
5、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三)綜上,外配自取得居留權→準歸化→放棄國籍→取得國籍→定居→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至少須4年,財力證明因各款條件不同而有所差異。
二、陸配(大陸新娘):
(一)大陸新娘首次申請團聚入境,通過面談及按捺指紋後,只要檢具體檢表及良民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即可立刻改辦依親居留,再滿4年每年居住183天即可改辦長期居留,再連續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183天可改辦定居(倘與國配離婚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則須連續居留4年且每年居住183天)。綜上,陸配入境取得居留權後至少須6年可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
(二)至於財力證明自98年8月13日後,已取銷財力限制,即毋需提出任何財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