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透過相親方式娶大陸新娘,已經是不少單身男性解決婚姻問題的方式;而有不少公務員也有想到大陸相親,但卻擔心相關法規不許可。
公務人員可不可以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內政部依據兩岸條例第9條修正條文規定的授權,已於95年10月19日訂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並同步修正發布實施「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此項公務員赴大陸的新措施,係基於尊重立法院針對兩岸條例的修法結果,配合自95年10月19日開始實施。符合作業要點規定的公務員,逕向服務機關申請核准,首長向直接上級機關申請,無須再經內政部許可,也無事由的限制,可以申請赴大陸進行探親、探病或探訪親友的社會交流活動,或從事參訪、會議或各種交流性質的專業活動,也可以赴大陸地區旅行遊覽活動。但應將赴大陸從事活動內容真實填載,並檢附旅遊行程表、交流活動計畫或探訪對象相關證明等之有關文件,俾利服務機關(構)審核決定。
所以,公務人員到大陸,不管是旅遊、相親等,早就已經沒有管制了,只要人事單位準假,就可以到大陸相親,我們已經為包含警察、軍人等許多公務員提供相親服務,也協助不少公務員順利娶到大陸新娘。
只是,以下身分的公務員要到大陸相親,需要事先申報:
(一)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
(二)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
(三)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
(四)縣(市)長。
(五)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至於申報方式,請向人事單位洽詢;基本上,現在公務員要到大陸相親娶大陸新娘,並沒有被禁止的。
文章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