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許可入國者,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算,並應於停留期限屆滿以前出國。 第 三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證明文件。 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外國人持停留簽證或以免簽證許可入國者,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算,並應於停留期限屆滿以前出國。 第 三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延期停留時,應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一、申請書。 二、護照。 三、停留簽證。 四、其他證明文件。 每次延期,不得逾原簽證許可停留...